API 600 - 2005 附录 A (参考性附录)
A.1 范围
A.1.1 适用性
本附录仅用作具有API标识并在具有API许可的工厂制造的产品的规范。 对于所有其他情况不适用。
A.1.2 通则
API 标识®是由美国石油学会(API)拥有的并由API董事会授权批准的注册商标。通过API标识大纲,API 授权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采用API会标,该产品符合产品规范并在满足API Q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下制造。 在API 综合名单网站上,API保持了一个完整的,可搜索的全部标识许可证者的名单。
在产品上使用 API 会标和许可证号构成了持证人对 API 和产品采购方的表示和保证,即在所指的日期,该产品是在符合 API 规范 Q1 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下制造的,而且该产品在每一个细节上都符合适用标准或产品规范。只有在现场审核已验证一个组织已实施并持续保持满足 API Q1 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且其最终产品满足适用的 API 产品规范和/或标准的要求之后,才能颁发 API 标识大纲许可证。 尽管任何制造商都可以声称其没有会标标志的产品满足 API 产品要求,但只有具有API许可证的制造商可以使用在其产品上API会标。
当与 API 许可证协议要求一并使用时,本附录为希望自愿地取得 API 许可证以提供符合 API 产品规范和/或标准,并符合 API 会标大纲要求的产品这些组织全面地规定了要求。
有关 API 认证的资料,申请者请与 API 联系,证书大纲,1220L 街,N.W.,Washington,DC 20005 或电话 202-682-8145 或电子邮件 certification@api.org。
A.2 引用标准
除参照本标准所列出的标准外,本附录还参照下列标准:
API 规范 Q1 石油天然气工业制造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对于会标大纲的持证者,应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在引用这些要求之处是强制性的。
A.3 API 会标大纲:持证者的责任
A.3.1 会标大纲要求
希望获得并保持采用 API 会标许可证的所有组织应始终符合下列要求:
a) API 规范 Q1 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b) API 规范 Q1 附录 A 的 API 会标大纲要求;
c) 组织希望取证用的 API 产品规范包括的要求;
d) API 会标大纲许可证协议包括的要求。
A.3.2 API 会标使用和取消的控制
每一许可证持有者应根据下列要求控制 API 会标的使用和取消:
a)不符合 API 规定要求的产品不应标示 API 会标。
b)每一许可证持有者应制定和保持 API 会标标记程序,该程序用文件说明由本附录和适用的 API 产品规范和/或标准规定的标记/标记会标要求,该标志程序应:
1)确定负责使用和免除API 标识和许可证号的主管部门;
2)确定用于使用标识和许可证号的方法;
3)确定在产品上标注API标识和许可证号的位置;
4)要求产品的生产日期与API 标识和许可证号一并使用;
5)制造日期应至少 2 位数字表示月份和 2 位数字表示年份(例如:05-12 表示 2012 年 5月),除非适用的 API 规范另有规定。
6)确定所有其他API产品规范和/或标准标志要求的使用。
c. 只有 API 许可证持有者才可在 API 会标的产品上使用 API 会标和其许可证号。
d)在发布API标识和许可证号时,都在特定场地而之后API标识应仅使用在该特定场地许可的工厂。
e)API 会标可在适合于制造过程的任何时候使用,但依据持证人的 API 会标标记程序,若随后发现产品不符合 API 产品规范和/或标准以及 API 标识大纲规定的任何要求,应予取消。
对于某些产品的制造过程或类型来说,替代的 API 会标标记程序可以验收。替代的 API 会标标记的要求在 API 产品许可证协议的会标标志替代标志要求”中做了详细规定,在 API 会标大纲网站上可以获得。
A.3.3 设计和设计文件
每一位许可证持有者和/或许可证申请者应按照API Q1 中指定的对所有适用产品的每个标识许可证的范围内适用产品保持现有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信息应提供产品设计满足适用要求以及最新API产品规范和/或标准的客观证据。设计文件应在API进行工厂审核期间保持有效。
在特定情况下,依照6号公告的详细要求,根据标识大纲允许设计活动的排除项,该要求在API 标识大纲网站可以获得。
A.3.4 制造能力
API标识大纲是设计用于鉴定经验证的制造符合API规范和/或标准的设备的能力。根据制造能力的设备等级,API 可以拒绝初任许可证或延缓现有许可证。如果 API 确定实施附加评审,API 可以对任何分承包方实施附加审核(由组织负责费用)以确保与适用的API 产品规范和/或标准的要求相一致。
A.3.5 API标识在广告中的使用
没有描述许可证持有者的授权范围(许可证号和产品规范)的事实的明确声明,许可证持有者不得在其公文信纸,建筑物上或其他结构上或以任何广告(网站)上使用 API 会标和/或许可证号。许可证持有者应咨询 API 关于除产品外 API 标识的使用指南。
A.4 产品标记要求
A.4.1 通则
这些标记要求仅适用于希望使用 API 会标标记其产品的那些 API 持证者。
A.4.2 产品规范标识
制造商应依照适用的API规范或标准的规定标志产品。标志应包括适用的API规范和/或标准。除非另有规定,参照的API规范和/或标准至少应为 “API [标准号]”(如API 6A,或 API 600)。
除非另有规定,当位置空间允许时,标志上可以包括使用的 “Spec” (规范)或 “Std,”(标准)如适用,(如 API Spec 6A 或 API Std 600)。
A.4.3 单位
产品标志的单位应按照API规范和/或标准的规定。 如果未做规定,产品应使用美国惯用单位标志(USC)。使用两种单位 [美国惯用单位(USC)和米制(SI)单位] 也可以接受,如果这些单位在适用的产品规范和/或标准所允许时。
A.4.4 铭牌
如果适用,铭牌应由耐腐蚀材料制造,除非API规范和/或标准中另有规定。铭牌应依照API规范和/或标准的规定确定位置。 如果没有对位置做出规定,则许可证持有者应研制并且保存一份铭牌应施加位置的详细规划程序。可以在制造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将铭牌安装上。
除适用的产品规范和/或标准规定的其他产品标志要求外,API标识和许可证号应标注在铭牌上。
A.4.5 许可证号
不应使用会标许可证号除非与API会标一道标记。许可证号应紧邻API 会标。
A.5 API 标识大纲: 不一致报告
API 保持获取所发现的产品与API 的规范要求不一致的信息,以及被断定为规范和/或标准缺陷造成的或与 API 规定要求不一致造成的现场故障(或失效)的信息。要求用户向API报关有关会标产品的所有问题。可以使用API不一致报告系统报关不一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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